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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務公開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22-08-10 16:48 信息來源: kaiyun官网体育 【字體: 打印本頁

  為(wei) 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對《山西省政務公開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眾(zhong) 可以登錄山西司法行政網或者關(guan) 注山西司法微信公眾(zhong) 號查看征求意見稿。請有關(guan) 單位和各界人士於(yu) 9月8日前,通過以下兩(liang) 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太原市小店區學府街41號山西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030006),並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ftlfyc@126.com。
  聯係人:張洋   周紹英  
  聯係電話:0351-6922102

山西省政務公開規定(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開內(nei) 容
  第三章  公開主體(ti)
  第四章  公開方式和要求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wei) 了依法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的知情權、參與(yu) 權、表達權、監督權,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自己名義(yi) 對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派出機構、特設機構、內(nei) 設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並具有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guan) ”)的政務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定義(yi) 】 本規定所稱政務公開,是指政務運行過程中的決(jue) 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第四條【基本原則】 政務運行應當堅持以公開為(wei) 常態、不公開為(wei) 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jue) 推進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政務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政務公開重大事項和重點工作。
  第七條【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指定專(zhuan) 門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政務公開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政務公開工作。
  其他行政機關(guan) 的綜合處(科)室是本機關(guan) 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政務公開日常工作。
  第八條【工作機構職責】 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當組織推進政務公開流程機製建設、平台建設、信息化建設、政務數據開放,受理政務公開建議、投訴等工作,對不依法依規履行政務公開職責的情況開展調查,按照職責對公共企事業(ye) 單位信息公開、村(居)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章  公開內(nei) 容

  第九條【決(jue) 策公開】 決(jue) 策公開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重大行政決(jue) 策履行公眾(zhong) 參與(yu) 、專(zhuan) 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確定等法定程序情況;
  (二)涉及群眾(zhong) 切身利益、需要社會(hui) 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jue) 策前向社會(hui) 公布決(jue) 策草案、決(jue) 策依據的情況;
  (三)法律、法規要求通過聽證座談、谘詢協商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zhong) 意見的,在政府網站或者政務新媒體(ti) 公布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
  第十條【執行公開】 執行公開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涉及重大民生、重要改革、重點工程的政策以及執行措施、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工作進度、存在問題、後續舉(ju) 措等;
  (二)督查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和對政策落實不力的問責情況等。
  第十一條【管理公開】 管理公開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包括行政規範性文件以及權力、責任、服務、主體(ti) 等清單或者目錄等;
  (二)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後公開事項;
  (三)安全生產(chan) 、生態環境、衛生防疫、食品藥品、保障性住房、質量價(jia) 格、國土資源、社會(hui) 信用、交通運輸、旅遊市場、國有企業(ye) 運營、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麵的監管信息;
  (四)民生資金等分配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服務公開】 服務公開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服務流程、時限、標準、規範、質量、結果、監管情況等;
  (二)政策谘詢、辦事服務、建議留言、信訪投訴、監督救濟等互動聯係方式;
  (三)政府購買(mai) 公共服務、政府和社會(hui) 資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務等;
  (四)公共企事業(ye) 單位辦事服務信息。
  第十三條【結果公開】 結果公開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對黨(dang) 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dang) 委、政府決(jue) 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結果;
  (二)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jue) 定事項落實情況;
  (三)對重大行政決(jue) 策跟蹤反饋和評估的情況。
  第十四條【兜底條款】 政務公開還包括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在政務活動中履行除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外的其他公開事項。

  第三章 公開主體(ti)

  第十五條【地方政府公開主體(ti) 】 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名義(yi) 製作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主體(ti) 為(wei) 製作該信息的人民政府,由其辦公廳(室)代表履行公開職責。
  屬於(yu)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授權或者委托政府部門行使,相關(guan) 政府信息由政府部門製作、保存的,公開責任主體(ti) 為(wei) 該政府部門。
  第十六條【政府辦公廳(室)公開主體(ti) 】 以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yi) 製作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主體(ti) 為(wei) 製作該信息的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在征詢信息起草機關(guan) 或者履職機關(guan) 的意見後,依法決(jue) 定是否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聯合發文公開主體(ti) 】 以議事協調機構名義(yi) 製作的文件,公開責任主體(ti) 為(wei) 議事協調機構綜合部門所在行政機關(guan) 。議事協調機構撤銷後,原綜合部門所在行政機關(guan) 繼續履行公開責任。
  部門聯合發文的,公開責任主體(ti) 為(wei) 牽頭行政機關(guan) 。
  第十八條【批複事項公開主體(ti) 】 以行政機關(guan) 名義(yi) 製作的批複類公文,以及與(yu) 批複事項相關(guan) 的材料,公開責任主體(ti) 為(wei) 該行政機關(guan) 。與(yu) 批複事項相關(guan) 材料的公開屬性認定,應當征詢呈送單位意見。
  行政機關(guan) 批複同意的,與(yu) 批複事項相關(guan) 的材料不得認定為(wei) 過程性信息。
  第十九條【政策解讀、政策谘詢、回應關(guan) 切主體(ti) 】 政策文件的起草單位為(wei) 解讀責任主體(ti) 。
  政策文件的起草單位和執行單位同為(wei) 政策谘詢主體(ti) 。谘詢意見不一致的,以起草單位為(wei) 準。
  引發公眾(zhong) 關(guan) 切的政策或者政務活動,政策文件起草單位或者政務活動主體(ti) 為(wei) 回應關(guan) 切主體(ti) 。
  第二十條【非現場政務活動公開主體(ti) 】 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等方式開展非現場政務活動的,設置單位和使用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相應公開責任。
  第二十一條【職能劃轉公開主體(ti) 】 行政機關(guan) 職能劃轉的,職能劃入機關(guan) 為(wei) 公開責任主體(ti) 。
  第二十二條【部門間協調】 法律、法規對公開主體(ti) 有明確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對公開責任主體(ti) 有爭(zheng) 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章 公開方式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主動公開的要求】 主動公開的事項,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政務新媒體(ti) 或者以新聞發布會(hui) 形式進行發布。在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發布的規章和政府文件為(wei) 標準文本,與(yu) 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文件、通告、公示、清單、目錄等信息,應當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在政府網站首發。在政府網站發布的信息應當分類公示;
  (三)需引述公開屬性為(wei) 不予公開的公文,不得引用公文名全稱、文號及公文內(nei) 不宜公開的內(nei) 容;
  (四)履行告知、出示、承諾等義(yi) 務,應當以便於(yu) 獲取、理解、監督和救濟的方式及時送達;
  (五)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或者開展社會(hui) 評議、調查,期限一般不少於(yu) 30日,並且不得強製獲取IP地址、聯係方式、身份和生物識別信息,不得強製要求注冊(ce) 或者綁定社交賬號;
  (六)用以實施行政管理的標誌標識,表明身份的服裝、標識和證件等應當規範、清晰、可查;
  (七)線上、線下同源發布、同步更新;
  (八)政策解讀應當與(yu) 政策文件關(guan) 聯公布。
  第二十四條【公文公開屬性】 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非涉密公文,未經公開屬性認定不得發文。
  公文公開屬性的種類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
  第二十五條【傳(chuan) 達和轉發】下級機關(guan) 或者社會(hui) 組織以及個(ge) 人,在傳(chuan) 達行政機關(guan) 非涉密政令、政策時,須告知該政令、政策的出處和獲取方式。
  第二十六條【禁止性規定】 主動公開行為(wei) 中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在政務公開平台和其他麵向社會(hui) 的公開平台、場合發布非主動公開屬性的事項或信息;
  (二)除懲戒公示、強製性信息披露外,公開敏感個(ge) 人信息;
  (三)阻止群眾(zhong) 拍攝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或個(ge) 人隱私的政務活動;
  (四)以口頭、電話、消息、辦事窗口提示等形式發布增加行政相對人義(yi) 務或者減損其權益的通知,增加辦事要求;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登記處理】 依申請公開的答複辦理實行登記製和書(shu) 麵回複製,做到有申請必登記、有申請必回複。
  經與(yu) 申請人協商一致,可以進行口頭或者電話答複。答複過程應當錄音或錄像,並進行存檔。
  第二十八條【申請渠道】 開通傳(chuan) 真、在線申請、電子郵箱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的,應當在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明確確認方式和受理方式,並及時與(yu) 申請人確認收到申請的時間。雙方確認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九條【文書(shu) 要件】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書(shu) 麵答複或者告知文書(shu) 應當包含以下要件:
  (一)答複或者告知書(shu) 標題;
  (二)答複或者告知書(shu) 字號;
  (三)申請人全稱;
  (四)收到申請的日期;
  (五)答複或者告知的依據、理由以及引用的法律條款。在同一答複書(shu) 中對多個(ge) 申請事項進行分類答複的,應當分類陳述答複依據、理由以及引用的法律條款;
  (六)法定救濟途徑;
  (七)作出答複或者告知的行政機關(guan) 印章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專(zhuan) 用章;
  (八)答複日期。
  第三十條【合並答複】 多個(ge) 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合並答複:
  (一)申請事項中有相同的一項或者多項政府信息;
  (二)收件人相同,或者與(yu) 所有申請人協商確定一名收件人;
  (三)合並處理不影響按期答複的。
  第三十一條【重複申請】 同一申請人在30日內(nei) 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超過3份,或者一次申請公開事項超過10項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不少於(yu) 20日的合理期限內(nei) 書(shu) 麵說明理由。
  在收到申請人說明理由的材料前或者合理期限屆滿前,答複時限中止。
  行政機關(guan) 認為(wei) 申請理由不合理或者申請人未在期限內(nei) 說明理由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答複時限】 答複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公開責任主體(ti)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nei) 作出是否公開決(jue) 定的,期限中止,並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豁免範圍】 以下情形不屬於(yu)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複的範圍:
  (一)要求對政府信息製作的背景、意義(yi) 、目的、地位、依據或者未製作的原因等進行說明;
  (二)要求對政府信息的適用範圍、對象、條件、標準、時限及其有效性進行說明;
  (三)要求對不同政府信息中的全部或部分內(nei) 容進行整理、概括、描述、推理、論證、比對等;
  (四)要求對政府信息中所包含信息、數據、結論等的可信度等進行說明;
  (五)檢舉(ju) 揭發、投訴舉(ju) 報、反映問題、政策谘詢等。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考核評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製度、社會(hui) 評議製度、評比表彰製度和責任追究製度,每年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適時開展評比表彰,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guan) 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五條【調查機製】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啟動調查程序或者移交有關(guan) 部門調查:
  (一)不依法依規履行政務公開職責,違反政務公開有關(guan) 權限、程序、時限、要件、形式等規定的;
  (二)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故意造假、隱瞞事實的;
  (三)對不得公開的事項或者內(nei) 容予以公開的;
  (四)引發較大政務輿情,未及時回應的;
  (五)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其他情形,造成較大不良影響或者嚴(yan) 重後果的。
  上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發現的問題,可以指令政府部門或者下級地方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開展調查並匯報有關(guan) 情況。
  第三十六條【處理結果】 調查結束後,調查機構應當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有權處理機關(guan) 提出處理建議,由有權處理機關(guan)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並向社會(hui) 公開。
  第三十七條【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解讀谘詢回應、政務公開平台建設、政務數據開放、社會(hui) 評議和責任追究情況等納入政務公開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條【培訓】 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培訓。
  公務員初任培訓和新提任幹部培訓應當將政務公開作為(wei) 必修課程。
  第三十九條【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公開工作經費保障,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參照執行】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央駐晉單位政務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公共企事業(ye) 單位信息公開、村(居)務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