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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濟市審計局協審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4-07-16 17:49 信息來源: 永濟市審計局 【字體: 打印本頁
信息索引號 發布時間 2024-07-16
發布機構 永濟市審計局 文號
主題詞 體裁

永濟市審計局協審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行為(wei) ,提高協審機構參與(yu)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yu) 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審計機關(guan) 對協審機構進行管理的行為(wei) 和協審機構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的行為(wei) 。

第三條  本辦法中使用“應當”、“不得”詞匯的條款為(wei) 約束性條款,是協審機構執行審計業(ye) 務時必須遵守的職業(ye) 要求。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協審機構,是指協助審計機關(guan)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工程谘詢機構,以及延伸需要的會(hui) 計谘詢機構、法律谘詢機構。

本辦法所稱被審計單位,是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及與(yu) 項目經濟活動有關(guan) 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采購、供貨等單位。

第五條  協審機構參與(yu)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guan) 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協審單位的確定

第六條  審計機關(guan) 通過政府采購、詢價(jia) 等方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ou) 的原則選擇協審機構參與(yu)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並依法簽訂書(shu) 麵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yi) 務。

第七條  協審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與(yu) 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協審機構派出參與(yu) 協審項目的人員應當具有與(yu) 審計事項相適應的專(zhuan) 業(ye) 技能和資格;

(四)協審機構派出參與(yu) 協審項目的人員應當從(cong) 事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沒有違反職業(ye) 道德和違法執業(ye) 行為(wei) ;

第八條  協審機構在承辦協審業(ye) 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參與(yu) 協審項目的設計、監理、控製價(jia) 及價(jia) 款結算編製的;

(二)與(yu)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工程造價(jia) 谘詢合作業(ye) 務的;

(三)與(yu) 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guan) 係的;

(四)其他影響審計公正事項的。

第三章  審計實施管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向審計機關(guan) 報送項目資料(含電子版),協審機構在接到通知後3個(ge) 工作日內(nei) 與(yu) 審計機關(guan) 進行資料交接,並辦理書(shu) 麵交接手續,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審計機關(guan) 提交項目實施方案,方案中須明確實施步驟、實施方法、人員安排(包括參審人員執業(ye) 資格、工作業(ye) 績)等具體(ti) 情況。

第十條  項目實施後一般不再接收補充資料。確需補充的,應當由審計機關(guan) 負責交接,並做好相關(guan) 交接記錄,協審單位不得擅自接收補充資料。

第十一條  協審機構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規範、行業(ye) 標準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協審機構實施審計時不得擅自更換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參審人員。如發生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確需更換的,應當報審計機關(guan) 批準後方可更換。審計機關(guan) 認為(wei) 協審機構參審人員不具備專(zhuan) 業(ye) 水平或不服從(cong) 管理需要更換的,協審機構應當在5日內(nei) 進行人員更換。更換的人員應當同樣具備相應資格且相關(guan) 審計業(ye) 績不得低於(yu) 被更換人員業(ye) 績。

第十三條  受聘的社會(hui) 中介機構及外部專(zhuan) 業(ye) 人員在審計期間應當在永濟市審計局指定辦公場所進行現場審計,未經允許不得帶離審計資料。

第十四條  協審機構在現場踏勘、工程量複測前應當向審計局報告項目基本情況、審計思路與(yu) 關(guan) 注重點、需要核對的具體(ti) 事項。

第十五條  協審機構應當在審計機關(guan) 的統一組織下實施現場踏勘、工程量複測等工作,做好書(shu) 麵記錄。不得擅自與(yu) 被審計單位及相關(guan) 人員進行與(yu) 審計事項有關(guan) 的業(ye) 務交流,不得透露單位及審計信息。

第十六條  協審機構在現場踏勘、工程量複測基礎上,認真做好工程造價(jia) 審核工作,並將結果報告審計機關(guan) 。審計機關(guan) 組織被審計單位對審核結果進行核對。

第十七條  對核對過程中存在的爭(zheng) 議事項,審計機關(guan) 視情況進行二次踏勘、重新計算等分類處理,並形成多方認定的結果。

第十八條  協審機構應當在接受資料後30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照審計機關(guan) 要求向審計機關(guan) 出具初步谘詢報告,並將審核工作資料(含電子版)作為(wei) 附件一並提交審計機關(guan) 。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書(shu) 麵說明須延期具體(ti) 原因報審計機關(guan) 批準,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ge) 工作日。

第十九條  協審機構對谘詢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並負有保密責任,由此帶來的相關(guan) 法律責任由協審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期間,協審機構不得私自與(yu) 被審計單位相關(guan) 人員聯係。當審計業(ye) 務活動需要與(yu) 被審計單位人員接觸時,應當在審計機關(guan) 人員的統一組織和陪同下進行。

第四章  結果複核

第二十一條  協審機構在出具初步工程谘詢報告後3日內(nei) 將項目全部資料交還審計機關(guan) 。審計機關(guan)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中介機構對審核結果進行複核,複核中發現的疑問和問題,由審計機關(guan) 協調核對,確實屬於(yu) 問題的,協審機構應當立即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審核結果經多方認可後,協審機構應當在10日內(nei) 向審計機關(guan) 提交谘詢報告,並對審核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有任何隱瞞或虛假陳述

第二十  協審機構歸檔資料須按照行業(ye) 規範進行,同時必須對支撐《審核定案表》所涉及的合同、協議、圖紙、電子數據等證據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以保證今後查閱項目資料的完整性。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guan) 依據合同規定,加強對協審機構的管理、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guan) 堅持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主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及項目協審效果,結合複核等情況綜合評估,並將考核結果與(yu) 獎懲、審計項目安排掛鉤。考核辦法參照《永濟市審計局關(guan) 於(yu) 協審機構考核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guan) 對協審機構在協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wei) 並經查證屬實的,視情況分別給予扣減協審費用、暫停或取消協審資格、按規定移送相關(guan) 部門處理。

(一)隱瞞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事實的;

(二)因協審人員過失等原因,造成重大事項遺漏或不良影響的;

(三)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

(四)泄露被審計單位的國家機密和商業(ye) 秘密,違規發布審計信息的;

(五)違反廉政紀律要求和職業(ye) 操作規範規定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wei) 。

第二十七條  實行服務付費與(yu) 審計結果相掛鉤。審計服務費按相關(guan) 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審計業(ye) 務管理相關(guan) 製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三十條  本辦法由永濟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附件:永濟市審計局關(guan) 於(yu) 協審機構考核辦法

 

 

 

 

 

 

 

 

 

 

 

附件

永濟市審計局關於協審機構考核辦法

 

為(wei) 進一步細化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協審機構的管理,根據《永濟市審計局協審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製定協審機構考核辦法。

準備(5分)

(一)資料交接(1分)。接到項目協審通知後,未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到審計機關(guan) 領取資料的,扣1分

(二)實施方案(4)項目資料完整具備審計條件後,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審計機關(guan) 提交項目工作方案,扣1分;項目實施方案中須明確實施步驟、實施方法、人員安排(包括參審人員執業(ye) 資格、工作業(ye) 績)等具體(ti) 情況,如不具備,每項1分

二、審計實施(15分)

(一)參審人員3分)。如協審機構私自更換參審人員或審計機關(guan) 認為(wei) 協審機構參審人員不具備專(zhuan) 業(ye) 水平或不服從(cong) 管理需要更換的未更換,扣1分,更換的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和相關(guan) 審計業(ye) 績的,扣2分。

(二)現場勘查12分)。

協審機構在現場踏勘、工程量複測前未向審計局報告項目基本情況、審計思路與(yu) 關(guan) 注重點、需要核對的具體(ti) 事項的,扣1分。

現場踏勘、工程量複測過程中,需要攜帶有與(yu) 項目相匹配的現場勘察儀(yi) 器設備、施工圖、竣工圖、簽證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核對,按圖紙和簽證與(yu) 工程實體(ti) 進行比對分析,並拍照取證,如未按規定進行現場踏勘核對的扣4分;未按事前報告事項實施或現場勘察量未達總工程量30%及以上的,扣3分。

對核對過程中存在的爭(zheng) 議事項,未采取二次踏勘、重新計算等可靠依據而僅(jin) 用經驗判斷、口頭協審的扣4分。

三、審核報告質量(45分)

(一)報告的格式和內(nei) 容(5分)。審核報告需格式規範內(nei) 容詳實,報告須列明:項目基本情況(1分)、審核依據(2分)、送審金額較審計認定金額審減的主要原因(2分)。

(二)審計結果的準確性(20分)。定額套用、取費標準、工程量計算、單價(jia) 確定、簽證真實性和合法性等方麵,每錯一項,扣4分。

(三)審計結果的真實性(15分)。審計發現問題在審核報告中應反映不予反映或不實反映,應發現而未發現重大問題,每項扣5分,扣完為(wei) 止。

(四)審計效率(5分)。協審機構參與(yu) 實施項目的完成時限,以協審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為(wei) 準,凡未經審計機關(guan) 同意的,超過規定期限,每超過1天扣1分,扣完為(wei) 止。對經批準中止項目審計時間的,逾期時間不考核。

四、複審結果準確率(20分)

誤差0.5%(不含)以下,不扣分;誤差0.5%—1.0%(不含),扣2分;誤差1.0%—2%(不含),扣5分;誤差2.0%—3%(不含),扣10分;誤差3%—5%(不含),扣15分;誤差5%以上不得分。

五、工作紀律(15分)

(一)執行審計實施規定情況(5分)。未經審計局允許,私自接收被審計單位送審資料、單獨進行現場踏勘、初審核對私自交換意見的、透露單位及審計信息,每項扣2分,扣完為(wei) 止。

(二)執行審計工作紀律情況(10分)。隱瞞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事實的;因協審人員過失等原因,造成重大事項遺漏或不良影響的;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泄露被審計單位的國家機密和商業(ye) 秘密,違規發布審計信息的;違反廉政紀律要求和職業(ye) 操作規範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每項扣5分,扣完10分為(wei) 止,情節嚴(yan) 重的按規定移送相關(guan) 部門處理。